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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

— 1 — 济 南 市 民 政 局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 南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文件 济民发〔2023〕11 号  关于印发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现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3 年 4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 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专项 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家庭养 老床位建设,完成 2023 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制定如下工 作方案。  一、建设任务  2023 年全市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 2000 张。其中,历下 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每区建设不少于 240 张;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每区建设不少于 140 张;钢 城区、平阴县、商河县、高新区,每区(县)建设不少于 80 张; 南部山区、起步区,每区建设不少于 50 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的,在年底重点工作评估中按差额比例扣分;超额完成的,按超 额程度加分。  二、工作要求  (一)服务对象要求  1.服务对象须为具有济南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的 60 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 4-6 级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2.符合建床条件的老年人,须接受对其居住场所进行适老化 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以满足其居家环境能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 2 —条件,自愿承担超出一次性建设补助额度和每月运营补助额度的 费用。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责任。  3.对已享受长护险家护服务,并符合建床条件的老年人,可 仅对其家庭适老化提供支持;也可与长护险家护服务衔接互补,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二)服务机构要求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须为在民政部门备案,并达到二星及 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县养老服务 中心也可承担此项工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 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 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2.具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和适老化改造能力,按照民政 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不具备适老化改造能力的,可由区县或上门服务机构,另行 遴选适老化改造机构,单独遴选的适老化改造机构应具有至少两 年的适老化改造及运营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评 估能力、设计能力和施工改造能力,拥有稳定、高效的专业化工 作团队。  3.具有养老服务管理能力,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能纳入市级 — 3 —养老服务平台监管。  (三)服务内容要求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机构应参照《济南市家庭养老床 位服务指南》(附件 2),按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和承担能力,精细化推出系列服务包,提 供老年人支付能力可及的最刚需服务。  2.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居住场所进行必 要的适老化改造,配置急需的服务设施设备。各区县可组织参与 服务机构明确每个单项基本价格,针对老年人情况推出灵活多样、 可选择可搭配的服务项目包,提高适老化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的 精准性,有效平衡老年人支付能力、意愿不高和参与机构成本支 出的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机构遴选  各区县结合实际,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可采取遴选洽谈等方 式,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并向社 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 择市级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库的企业(组织)。此项工作应于 5 月中旬前完成。  (二)能力评估  符合条件并有居家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申请(附件 1),通过村(居)、街(镇)报区 — 4 —县民政部门汇总。按照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 修订版),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对通过申请的服务对 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统一使用市民政局开发的系统软件,评估 结果同步汇入市级养老服务平台。  (三)计划制定  1.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由服务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报 告,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居住环境等,为服务 对象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  2.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由服务对象根据当地民政部 门公布的服务机构名单,按需选择上门服务机构;项目承接机构 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家庭照护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为老年 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分别签订家庭适老化改 造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工程 时间、服务计划等,如有超出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协议可参考《家庭养老床位协议与告知》(附件 3)范本,也 可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商拟定。  (五)登记备案  由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 — 5 —服务档案,并报所属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要 求将合同协议等有关数据信息录入市级养老服务平台,做好更新 维护。  (六)床位建设  由服务机构根据协议内容,为服务对象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 和设施设备配置等。  (七)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设施设备安装使用 等分别进行岗前培训;对服务对象及同住人进行适老化产品、设 施设备使用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八)提供服务  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 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 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 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 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 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九)工作验收  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 行验收。此项工作应于 8 月底前全部完成。  (十)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 6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推 进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 2 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 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 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但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发生第 3 种情形时,相关区县民政部门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遴选机构 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四、质量管理  服务机构要设定服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建立投诉反馈机制, 服务前要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服务中要严格按照 服务协议和服务流程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后要及时听取老年人及 家属的反馈意见。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对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检查、抽查、评估, 对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 可采取取消补贴、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市民政局也将适时按比 例进行抽检,对服务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视情列入居家养老服 务黑名单。  — 7 —五、补助政策  (一)老年人能力评估补贴政策  对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 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 由市区两级资金承担,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家庭 自行承担。  (二)建设补贴政策  具备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位补 助 1000 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与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可叠加 使用,符合《济南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 条件的老年人,可享受 1 次适老化改造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 资金承担。已完成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五年内已享受济南市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改造补贴。  (三)上门服务补贴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 老年人的,按每月 300 元标准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每月 450 元标准补助。  上述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 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21〕53 号)执行。家 庭养老床位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养老服务衔接互补,家庭 养老床位服务补助与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叠加享受。此外,支持家 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 — 8 —同步提供生活照料、居家护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将家庭养老床位 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深度融 合、形成互补。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关于印发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21〕42 号)不再执行,以《家 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为准。各区县可根据本辖区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表  2.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指南(试行)  3.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与告知  — 9 —— 10 — 附件 1  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申请表  老人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居住地 有无传染病史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详细地址)  身份特征 □低保 □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 □高龄独居(80周岁以上)  照护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服务标准 小时/月 元/月  申请服务内容对服 务人员的要求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村)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街道(部门)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区级民政部门  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附件 2  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指南(试行)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容与标 准。本规范由济南市民政局起草并归口管理,请各养老服务组织 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是具有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持有国家 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持证上岗。  1.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载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  2.了解服务对象的疾病史、治疗史和用药史,给予预防、医 治及康复等方面的科学指导。  3.根据约定上门探诊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并提出有针对性的 医疗和用药建议。  4.定期为服务对象做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应针对老年 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  5.对于服务对象的常用药品,能够在病情基本诊断的基础 上,开具处方并送药上门。  6.即时响应老年人突发疾病的呼救,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 行基础的急救处理,必要时送往医院治疗。  7.除紧急情况外,服务过程应边说边做,全程录制音视频。  — 11 —— 12 — 二、护理服务  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专业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 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或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 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1.护理服务分为基础护理、临床护理和风险评估三大类,具 体项目如下:  序号 服务 分类 服务项目 服 务 内 容  1 会阴护理 为服务对象擦洗或冲洗会阴部  2 药物管理 为服务对象代为保管药品、分发药品  3 叩背排痰 为服务对象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4 压疮护理 为服务对象做压疮护理,清洗换药  5 留置尿管护理 遵医嘱对留置尿管的服务对象做会阴护理,保持尿道口清 洁,尿管通畅  6  基  础  护  理  人工肛门便袋护 为服务对象提供人工肛门便袋护理及皮肤清洁  7 开塞露/直肠栓 剂给药 遵医嘱为服务对象使用开塞露、直肠栓剂  8 鼻饲 遵医嘱为服务对象从胃管内灌注流质食物、水或药物  9 生命体征监测 监测服务对象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10 血糖监测 监测服务对象的血糖  11 肌肉注射 遵医嘱为服务对象肌肉注射药物  12 皮下注射 遵医嘱为服务对象皮下注射药物  13  临  床  护  理  造口护理 遵医嘱对服务对象进行造口护理  14 跌倒风险 运用专业评估工具对服务对象情况进行跌倒风险评估  15  风险 评估  精神风险 运用专业评估工具对服务对象情况进行精神疾病风险评 2.护理服务的次数应根据服务对象状况、服务内容和服务要 求确定。  3.每次护理结束后,不得立即离去,应在对服务对象的身体 状况进行观察、确认安全无恙之后方可结束服务。  4.为每一位护理服务对象建立护理日志,详细记录每次护理 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时间、护理内容、护理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护理后的观察结果、向服务对象或其家属 特别叮嘱的注意事项等。  5.除紧急情况外,服务过程应边说边做,全程录制音视频。  三、生活照料服务  1.与家庭照护床位相配套的照料服务,主要有: 序号 服务项目 服 务 内 容  1 面部清洁梳理 帮助服务对象清洁面部、梳头、男性剃须  2 洗发 帮助服务对象清洗头发  3 指/趾甲护理 帮助服务对象护理指/趾甲,处理灰指甲  4 温水擦浴 为服务对象温水擦浴身体  5 沐浴 为服务对象洗浴身体  6 口腔清洁 为服务对象清洁口腔  7 协助更衣 帮助服务对象穿脱或更换衣物  8 排泄护理 选择轮椅、助行器、拐杖等移动工具,协助服务对象如厕  9 失禁护理 护理大小便失禁的服务对象,保持局部皮肤清洁  10 床上使用便器 帮助服务对象在床上使用便器  11 人工取便术 用手取出服务对象嵌顿在直肠内的粪便  2.基本要求是确保服务对象整洁舒适,身体及与身体直接接 触的物件上无秽物、无异味、无残渣以及无因不洁导致的感染。  3.服务次数应根据服务对象状况、服务内容和服务需求确 — 13 —定。  4.为每一位照料服务对象建立照料日志,详细记录每次照料 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料时间、照料内容、照料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特别叮嘱的注意 事项等。  5.除紧急情况外,服务过程应边说边做,全程录制音视频。  四、电子信息化服务  安装紧急呼叫服务、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等设备, 紧急呼叫及时上门,常态掌握老人生理及活动情况。  五、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老人提供亲情关怀服务,定期电话联系老人,了解老人情 况并作记录,做好与老人家属(或单位)的交流沟通工作,定时 向家属(或单位)汇报老人的生活、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社工 介入服务;生日关怀、节日关怀、法律咨询等。  六、康复服务  康复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专业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 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或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 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1.对服务对象的基本医疗信息和身心功能状态进行综合评 估,认真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康复意愿及需求,在此基础上 制订康复方案。  2.康复服务作为一种运用专业化知识、技术资源和科学方法 — 14 —为服务对象提供维持和保留现有能力、改善或恢复心理、精神、 身体障碍和社会活动能力的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针对半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活动训练(床 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呼吸训练、坐位训练、排便训练;  ——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翻身训练、维持关节活动训练、排便 训练;  ——针对吞咽困难老年人的摄食吞咽康复训练;  ——针对失智老年人的认知训练;  ——针对肢体功能障碍老年人的肢体康复训练、康复护理;  ——针对有心理问题或困扰老年人的情绪(焦虑、抑郁、恐 惧、孤独等)调适、睡眠障碍的调整、心理创伤的处理、健康心 态的培养、人际沟通和社会适应性辅导;  ——针对有康复护理需要的老年人的肢体活动、良肢位的摆 放、体位转移、并发症的预防;  ——帮助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或家属选择适合其身体残障情 况的助行器具(轮椅、手杖、肘杖、腋杖、标准式助行架、轮式 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和生活辅助器具(助听器、配镜、 专用餐具等);  ——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咨询服务。  3.康复护理中使用的设备或器材可以是服务机构或社会组 织提供,也可以是服务对象自备,无论何者均应在使用前做安全 性检查和清洁消毒,避免发生意外和不必要的感染。  — 15 —4.康复结束之后需对服务对象做留观处理,确认安全无恙之 后方可离开。  5.为每一位康复服务对象建立康复日志,详细记录每次康复 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康复时间、康复内容、康复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康复后的观察结果、向服务对象或其 家属特别叮嘱的注意事项。  6.除紧急情况外,服务过程应边说边做,全程录制音视频。 七、其他服务  根据老年人家庭情况,可以开展为老年人亲属(或照护人) 照护知识的培训,也可利用自身机构床位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喘息 服务等。 — 16 —附件 3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与告知   合同编号:  甲方(服务组织):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服务对象):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   丙方(监护人或其他委托人):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关系: 工作单位 :  第一章 总 则   为更好地保障签约老人的服务权益,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 益,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 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一致协议内容:  第一条 乙方申请接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家庭养老服务。甲方 根据乙方的申请,经评估,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上门服务。  — 17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服务期间乙方的生活起居等各类状况,出 示《意外风险告知书》,经三方同意后乙方正式接受甲方的上门 服务。  第三条 丙方作为乙方委托人(监护人),愿意成为乙方履 行本协议项目、付款义务的担保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本协议生 效之日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止起 年为担保的保证期限。  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处理乙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履行监护人相关 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并尊重乙方的 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虐待、冷落 乙方。  第二条 甲方尊重并重视乙方的生活习惯及相关合理要求, 尽最大可能满足乙方提出的有利于健康、生活的合理要求。  第三条 甲方按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上门服务。对以 下乙方区域内发生的情形,甲方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 不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 伤等事故;  (2)乙方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 — 18 —甚至猝死;  (3)乙方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4)其他意外事故。  第四条 因甲方安全措施不当,管理服务不善等过错造成乙 方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甲方据实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有过 错的,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 乙方接受服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对 乙方的日用品及其他钱物发生遗失的,甲方应协助查找,但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接受服务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 有权解除协议。  (1)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乙方有自残、自杀、暴力倾向,经心理疏导及劝阻未 有明显效果的;  (3)屡次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经多次劝告无 效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5)乙方的护理服务超出甲方能力范围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政府文件、市场物价 及人工、管理等成本因素,作出收费调整的,应事先通知乙、丙 方。对有文件为依据的调整,乙、丙方同意按文件执行。如乙、 丙方不同意调整,且在甲方通知调整后的一个月内双方仍无协商 — 19 —结果的,则乙、丙方同意本合同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而就此解除。  第八条 甲方应加强护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 训,对野蛮泄恨、违规操作服务的护理人员、对老人的人格、人权、 尊严、肢体造成损害的,要追究甲方护理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乙、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基本情况,如脾 气秉性、既往病史、家庭成员、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经济状况、 宗教信仰等。乙、丙方对隐瞒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享受由甲方提供的服务标准 规定的相应护理服务。  第三条 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需要,有权提出 变更服务内容或者服务套餐,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 但相应的服务费用甲方可另行收取。  第四条 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但须提前十天书面 告知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按约缴纳各项费用。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以 外的收费要求,乙方有权拒付,乙方发生的偶发性费用如治疗、 急救等应即时结清。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自愿承担支付及担 — 20 —保义务,同时对甲方履行本合同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 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有权进行监督,提出合理的 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三条 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遇有问题,需丙方协助的,丙 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应,不得推诿。  第四条 丙方应如实反映乙方的心理特征、健康情况及思维 状况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情节。  第五条 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突发身故的,丙方接甲方通知 后应及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条 丙方应将自己的住址、电话、联系方式如实告知甲 方,如有变更,也应及时告知,否则,由丙方承担引起的后果。  第七条 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对此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费用及支付办法  第一条 乙方根据选择的服务内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费 用应在每月 25 日前缴纳下个月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乙方在接受甲方服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 自行结算。乙方如遇重病、急病需抢救,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丙方 负责(详细收费单见附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 — 21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条 乙方或丙方不按约定时间缴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 所拖欠的费用外,按每日万分之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条 一方违约(逾期付款除外),应承担为实现债权支 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第七章 特别约定  第一条 如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 甲方应尽自身所能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必要时直接联系 120 急救 中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杜绝乙、丙方以任何方式及目的向甲方管理、服务 等工作人员行使金钱或财物上的贿赂(包括请客送礼)。  第三条 本合同标明各方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为有效的联系 地址和方式。如一方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的后果由 过错方负责。  第四条 丙方因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 身患疾病无法自理或亡故等丧失履约能力的,本合同项下丙方的 权利义务终止履行。乙方须在十日内另找具有履约能力的第三人 担保,逾期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 如乙方亡故,本合同自行终止,由丙方或其委托人 负责各项费用的结算,费用计算至亡故当日。  第六条 甲方因变更、解散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无法继 — 22 —续提供服务的,应事先通知乙、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乙、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章 免责条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甲方责任:  1.乙方自伤、自残、自杀、突发疾病猝死的;  2.乙方在合同期间,非甲方所能预料和控制及乙方过错发生 的其他意外事故;  3.乙方隐瞒病情的。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生效  第一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各方均有法律约 束力。  第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没有出现约定 的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则本合同的服务期限 至乙方亡故时止。  第五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  — 23 —第十章 特别提示  以上所有条款内容已经甲、乙、丙方仔细阅读,无任何异议, 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意按约履行。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被服务对象) 丙方(监护人或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24 —— 25 — 家庭养老床位收费结算单 签约老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电话  评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服务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内 容 价 格(元)        服  务  内  容   合计  签约老人/ 家属监护 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 4月 24日印发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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