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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各镇街民政办、各养老机构: 现将《任城区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 2023年5月5日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2号)有关要求,现就全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家庭养老床位,是指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失能居家老年人意愿和需求,以机构养老服务的标准,在其家庭设置床单位,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改造提升居家适老助老环境,打造居家养老服务的升级版,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 具有任城区城镇户籍,且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服务区域内的60周岁及以上且老年人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人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2023年度首批试点上限为100人(含),达到上限后,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下一批试点。 (二)服务机构。 区民政局结合我区养老机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区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1.应在我区依法登记备案,近三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责任事故。 2.养老机构达到四星级及以上的要求。 3.应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且实施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4. 应配备具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并根据区民政局要求,预留数据资源共享与交换接口。 5.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 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6.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7.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统一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监管。 (三)服务人员。 1. 服务机构应配备满足家庭养老床位需求的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心 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评估人员等,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2 .应持有健康证明。 3 .应经过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悉岗位要求、服务流程、行为规范和安全风险防范要求。 4 .服务机构宜为服务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伤害险。 (四)建设标准。 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同意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床单元,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居住空间条件,按照一户一案的原则,对每个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适老化改造,设置适老化设施设备,改造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2.安装紧急呼叫、体征监测等基本智能设备(见附件2)。 三、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标准 依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在白天时间段将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根据《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规定,医保医师每月巡诊不少于3次,执业护士每周巡诊不少于 2 次,医护人员提供服务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 3 小时。康复治疗师(士)和养老护理员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和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30小时服务时长。 四、服务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参照山东省《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照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 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家庭成员护理知识培训等。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评估情况和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项目清单。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 2.认定。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 3.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应将服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告知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风险告知 书,也可在协议条款中告知。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确认后,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及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质量、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服务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 服务协议应符合公平原则,协议中不应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服务机构责任、加重服务对象责任、限制或排除服务对象主要权利的内容。(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三个月)。 4.登记备案。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服务对象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评估报告、体检报告、病史记录、服务记录。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照护计划,并征得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意。照护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服务内容及项目、服务方式;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服务团队;风险防范措施; 特殊情况处理;其他注意事项。建立服务档案后,服务机构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备案。 5.改造和安装。区民政局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6.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协议服务内容,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入户服务时,服务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出示有效证件,征得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允许后方可入户。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应遵守职业道德,注意个人卫生,做好手消毒、佩戴口罩等准备工作,用语规范文明,服务周到热情。随时关注服务对象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服务并妥善处理。服务结束后,服务人员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签字,归入服务档案。 7.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8.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9.服务终止。出现以下情况,服务机构可终止服务: 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服务对象去世; 其他妨碍服务继续开展的情形。 六、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 1.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2.服务机构应加强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标准统一的专业养老服务。 3.服务机构所在街道(镇)、社区应加强服务机构与辖区内老年人的供需对接;民政部门指导服务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 4.民政部门加大对服务机构的检查、抽查、评估力度,对服务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取消服务定点资格。 七、服务收费 家庭养老床位不得向老人及监护人收取床位费。 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的,其符合条件的基本照护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 八、试点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点结束后,进一步细化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附件:1.任城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指南(试行) 2.基本智能设备指导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表 附件1 任城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指南(试行) 根据山东省《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2号)有关要求,制定任城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本规范由任城区民政局起草并归口管理,请各养老服务组织遵照执行。 一、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要求: 1.生活照料服务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养老护理员提供。 2.养老护理员应按照 DB37/T 2893.1—2016 中第 5 章的要求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3.应确保服务对象整洁舒适,无秽物、无异味、无残渣、无因不洁导致的感染。 4. 根据照护计划确定的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5. 为服务对象建立生活照料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生活照料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照料时间、照料内容、照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对服务对象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导。 (二)基础护理服务
服务要求: 1.基础护理服务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养老护理员提供。 2.根据服务计划确定的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其中生命体征监测 和血糖监测每周 1 次或遵医嘱;其他护理服务应遵医嘱定时提供。 3. 基础护理服务结束后,应在对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进行观察、确认安全之后方可离开。 4. 为服务对象建立基础护理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时间、 护理内容、护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护理后的观察结果、对服务对象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导。 (三) 医疗护理服务
服务要求: 1.医疗护理服务应由护士提供。 2.医疗护理服务应符合相关部门有关医疗护理服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 3.医疗护理服务的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应根据服务项目和医嘱确定。 4.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应有具备完全行事能力的服务对象监护人在场。 5.医疗护理服务结束后,应在对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进行观察、确认安全之后方可离开。 6.为服务对象建立医疗护理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护理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时间、护理内容、护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护理后的观察结果、对服务对象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导。 (四)康复服务
服务要求: 1.康复服务应由康复治疗师或养老护理员提供。 2.应将康复医师或医师的医嘱作为康复服务的基础。 3. 养老护理员应按照 DB37/T 2893.2—2016 中第 5 章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4.提供服务前应对康复服务中使用的设备或器材做安全检查和清洁消毒。 5. 应根据服务计划确定的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提供服务。 6. 康复服务结束后,应在对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进行观察、确认安全之后方可离开。 7. 为服务对象建立康复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康复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服务后的观察结果、对服务对象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导。 8. 康复医师或医师应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康复评估,依据评定结果调整或改变康复计划。 (五)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服务机构应提供亲情关怀、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等服务项目。 服务要求: 1.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由四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提供。 2.应掌握服务对象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并告知其监护人。必要时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3. 应定期组织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促进服务对象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 4. 定期向服务对象监护人告知服务对象的心理状况,并做好服务记录。 (六)智慧远程服务 服务机构应通过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等设备,提供实时监控、远程查房、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服务项目。 服务要求: 1.根据需求对服务对象进行动态监测。 2.每天至少 2 次远程查房,查房间隔不宜少于 8 小时,并做好记录。 3.进行安全监测,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并将警示信息发送给服务对象代理人。 4. 随时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的紧急求助,直接提供或联系救援。 5. 采取措施保证数据安全,保护服务对象及家庭的隐私。 6.为服务对象建立智慧远程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智慧远程服务情况,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对服务对象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导。 七、其他服务 根据老年人家庭情况,可以开展为老年人亲属(或照护人)照护知识的培训,也可利用自身机构床位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等 附件2:
上述设施设备均应实现远程监控,数据实时反馈到机构后台监控中心。 附件3: 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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